□河南法制报记者 陈亚洲 通讯员 杨兴华 张夏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系在微信朋友圈售卖化妆品的微商,原告陆某经人介绍到张某处购买化妆品,双方在微信上协商购物事宜。陆某在收到张某邮寄的化妆品后,经开箱检验发现,部分化妆品不是正品,遂和张某沟通退货事宜,并将该部分化妆品寄回。寄回商品后,张某却迟迟不退货款并不再回复陆某信息。陆某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舞钢市法院。
判决结果
舞钢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依据陆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陆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化妆品买卖合同关系,陆某负有按约定向张某支付货款的义务,张某负有向陆某交付符合约定的化妆品的义务。张某向陆某交付的化妆品不符合双方约定,结合聊天内容可以确认双方达成了退货退款的一致意见,陆某已将货物退还给张某,张某应将对应货款返还给陆某。法院故作出以下判决: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陆某返还货款5847.6元。
法官提醒
微信购物交易数量日益增加,其交易过程存在诸多隐患,如遇到付款后无法联系卖家,广告和实际商品质量有差异、订货量和配送量不符合等情况,消费者应从以下方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要求卖家提供身份证照片以及微信支付管理页面中实名认证中心显示的信息截屏图片,确定卖方主体,及时留存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凭据,约定违约条款和售后服务条款,保持理智头脑,提高警惕,切勿盲目相信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