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评选结果揭晓。综合网民投票结果,经专家委员会评选,“陈麻花”商标无效行政案入选十大案件。
陈麻花是重庆知名的特色小吃,在重庆磁器口古镇,卖麻花的有30多家,其中12家的招牌都与“陈麻花”有关,这引发了围绕“陈麻花”的商标之争。
陈麻花公司在2013年申请注册“陈麻花”商标,核定使用在麻花等商品上。之后,磁器口古镇的互旺公司等5家麻花商户对商标的注册有异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无效宣告。2019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陈麻花公司不服行政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陈麻花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不应予以无效宣告,撤销一审判决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裁定。
互旺公司等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裁定提审并于2021年12月做出再审判决。
判决认为:互旺公司等在再审期间提交的大量证据能够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相关公众已将“陈麻花”与重庆磁器口联系起来,并有相当一部分公众将其认读为一种重庆小吃。且在2001年以后,直至诉争商标申请时,在重庆磁器口有多家麻花经营者在生产经营的麻花商品上突出使用“陈麻花”标志,而且当地从事麻花经营的多个生产主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已将陈麻花指称为一种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 张志弘:虽然“陈麻花”尚不足以构成麻花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基于公众对“陈麻花”的认识和当地经营者对“陈麻花”标志的使用状况等事实,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陈麻花”已不能区别具体的麻花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从而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故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是一起商标授权确权的行政案件,最高法再审判决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相关公众对“陈麻花”的认识和当地经营者对“陈麻花”标志的使用状况等事实,认定“陈麻花”构成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维持无效宣告行政裁定,防止“陈麻花”标志被注册为商标,从而妨碍其他同业经营者正当使用,依法保障了从事麻花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同时,本案对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应无效”也具有指导意义。
专家案评团认为:
“陈麻花”商标无效行政案
推动了新时代法治进程
加强知产司法保护 激发社会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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