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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CFIUS”)颁布了一项临时法规,旨在执行美国总统特朗普于今年8月签署颁布的《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以下简称“FIRRMA”)中未立即生效的条款、进一步细化FIRRMA变革的具体执行机制,并启动相关的试行计划(“pilot program”)。该试行计划将于11月10日开始实施,试行期至2020年3月或至CFIUS颁布最终规定为止。作为美国总统特朗普于8月签署的2019年《国防授权法》的一部分,FIRRMA针对外国投资特别强化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赋予CFIUS更大管辖权,对可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外资交易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并首次规定了向CFIUS的强制申报义务与简易程序。
在FIRRMA实施之前,CFIUS的管辖范围仅限于可能导致美国公司被外国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收购、投资或合作经营。而根据新规,CFIUS对于涉及“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美国公民个人信息”的美国企业(FIRRMA称其为“敏感美国企业”)的投资均拥有审查权。
根据试行计划,“关键技术”涉及半导体生产、计算机生产、光学仪器和镜片生产、广播和无线通讯设备生产、电池生产、生物技术和纳米技术研发等27个尖端科技领域。只要外国投资的企业涉及与27个行业相关的关键技术设计、测试或开发,且外国投资者在该敏感技术的企业中持有股份、有能力接触非公开的技术信息,或是能参与公司决策性意见,该项投资交易都必须提交给CFIUS接受国家安全评估,否则可能面临最高与拟定交易金额相同的罚金,而CFIUS也有权否决该项投资交易。
此外,符合强制申报程序的交易主体可以选择以传统的提交书面通知的方式申报,也可以选择FIRRMA新规定的简易申报程序,即“声明”(declaration),使交易主体更快捷地获取CFIUS对交易的反馈,在了解CFIUS的反馈后再进行后续的交易安排或申报。
FIRRMA新规使得外国企业对美投资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对美投资的参与主体应当留意其投资是否落入了CFIUS试行计划的审查范围,并且在专业的美国律师的协助下根据CFIUS试行计划的要求及时准备相关审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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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肖凌 律师合伙人 纽约办公室
业务领域:房地产, 收购兼并, 一带一路与海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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