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诉微商截图王案:背景
腾讯公司运营微信、QQ软件,其取证过程显示“微商截图王”软件共有“微商截图”“水印P图”“拼图”等12项功能,其中:
使用“微信截图”功能,可通过该软件提供的素材自行编辑生成微信相关使用场景的微信截图,截图与微信产品相关界面一致:18种微信截图包括微信对话页、微信群聊页、微信红包页、微信转账页、微信钱包页、微信零钱页、微信零钱提现页、模拟提现页、支付成功页、支付通知页、微信账单页、零钱明细页、视频聊天页、语音聊天页、群语音页、新的朋友页、朋友圈页、微信首页——前5种免费制作,后13种需购买VIP会员;
页面中可以看到“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图标、转发文章、个人名片、收付款通知”等素材的图案。
使用“QQ截图功能”,可通过该软件提供的素材自行编辑生成QQ对话页、QQ红包页、QQ钱包页、QQ账户页、QQ提现页等截图,截图与QQ产品相关界面一致。2019年10月再次取证时,软件介绍显示“三周前,微商截图王正式更名为微商星球”,“微商星球”未显示“微商截图”功能,通过与“微商截图王”官方微信号对话,得知“微商截图王”升级为“微商星球”后,苹果手机可以下载老版本或下载“火星美化”两种方式继续使用“微商截图”功能。腾讯公司依据反法第12条第2款第4项和第2条对被诉软件相关运营主体提起诉讼,索赔经济损失1971万余元、维权合理开支28万余元。
原告认为:
微商截图王(后更名为微商星球)和火星美化软件提供与微信、QQ软件界面、图标、表情等完全一致的素材和模板,生成微信对话、红包、转账、钱包等以及QQ对话、转账、红包等与微信、QQ界面相同的虚假截图,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被诉软件会根据微信、QQ的更新换代对截图界面进行同步更新,被告在开发时应当能够预料到微商截图功能会被应用到如下具有不正当性的场景:虚假营销,营销主体利用伪造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截图,通过微信、QQ平台进行传播;
诈骗,消费者向商家出具虚假的微信支付截图,商家误以为消费者已支付,并可能造成相关损失;
网络造谣,信息发布主体为了自身利益发布虚假截图造成不良影响。
为证明被诉软件破坏了微信、QQ赖以经营、发展的健康生态,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还提交了相关新闻报道,包括:
北京日报文章《“聊天截屏”暗藏灰色利益链:动动手指就能自制虚假聊天记录》,该文章称“‘微信对话生成器’等聊天记录生成工具大肆蔓延,这些工具不仅被微商利用以欺骗消费者,更为不法人士伪造截图操弄舆论提供便利”;腾讯网、广西日报等网站发布的《套取商家微信头像伪造支付截图,三男跨省诈骗被抓》《骗局又翻新!一张微信截图,足以令你倾家荡产》《当心!微信对话截屏也能造假》等关于伪造微信截图引发负面事件的媒体报道6篇。被告对实际运营了被诉软件以及被诉软件提供了与微信、QQ产品界面相同的截图功能不持异议,认可微商截图功能是比对微信、QQ制作的相关页面,如果微信、QQ软件有更新,被诉软件也会实时进行界面调整,但认为自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如下:
被诉软件的定位是针对微商用户,且具有多项核心功能,为用户提供图片编辑、项目交流及实用小工具等一系列综合服务;被告作为正当性技术服务的提供者,已在用户协议中尽到了充分提示的注意义务,用户自行制作虚假截图及如何使用截图与被告无关;被告另提交《微商截图王模板库功能介绍》,主张模板库是与网盘类似的云存储位置,用户可以将自己制作的截图、拼图、海报等模板存储到模板库,方便下次直接复用;模板库为云存储服务,与涉案功能无对应性,不仅可用于微商截图功能,还包括存储海报模版等一系列功能。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被诉行为是否属于反法第12条第2款第4项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若非上述条款规制的行为,是否属于反法第2条规制的行为;若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被告各自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腾讯诉微商截图王案:定性分析
鉴于1)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采用了相关技术手段使得微信、QQ产品和服务无法正常运行,且2)被诉行为不属于第12条第2款第1至3项所列范围,一审法院认定被诉行为不属于反法第12条第2款第4项规制的行为,本案应适用反法第2条进行评价。
基于以下分析,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反法第2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
被诉行为具有反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具体表现在:1)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
A.被诉软件提供了与微信、QQ软件界面、图片、表情、文字等元素完全一致的素材和模板,使用户能够自行编辑并生成与微信、QQ各使用场景界面相同的微信对话、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微信钱包、QQ对话、QQ转账、QQ红包等虚假截图;
B.上述虚假截图由于在形式和内容上与真实使用微信、QQ软件而获取的截图完全一致,使他人无法辨别截图的真假,进而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
C.被告正是借助了微信、QQ软件所具有的广泛用户基础、已经构建起的真实、诚信的社交和商业生态以及用户对微信、QQ中社交信息的高度信任,利用部分用户意图通过造假、作弊来获取不当利益的心理,使被诉软件获得了大量用户并据此牟取高额收益;
D.被诉行为不仅没有为社会福利的提升创造积极、正面的社会价值,反而提供了一款造假、作弊的工具,即使最终截图由用户制作,但被诉行为为弄虚作假、行骗欺瞒之行提供了条件,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
2)被告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A.被诉软件介绍其“可以轻松生成微信对话、微信红包、微信零钱的界面,看起来就和真的一模一样”“平台会根据真实产品的更新对截图效果进行同步更新”等,被诉软件的评论包括“对于微商来说,想要什么内容可以自己编辑”“制作交易截图大大提高了我的订单率”等;
B.上述内容表明被告已经充分预见到或应当知道被诉软件将被用于制造虚假截图这一后果,为保证以假乱真的效果还会紧跟微信、QQ进行同步更新,并以此作为产品“优势”进行宣传,吸引微商用户使用其截图功能;
C.上述情形均体现出被告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即使被告在被诉软件中作出相应提示,亦无法掩盖其上述主观恶意。
3)被告基于被诉行为直接获取高额收益
A.被告在未付出智力劳动、亦无需负担上述任何经营成本的情况下,完全利用和依附原告的产品、用户等经营资源,为自己直接谋取经济利益;
B.根据被诉软件的交易记录,被告因被诉行为获取的收益数额极大;
C.被告虽辩称被诉软件除微商截图功能外还包括其他功能,故收取的会员费并非均因被诉行为所得,但基于以下理由,不予采信:
a.现有证据显示被诉软件有12项功能,被告自认其中的收费项目为微商截图、人脉、项目市场、水印P图的VIP付费贴纸,支付会员费可以使用除人脉和项目市场之外的所有功能(人脉和项目市场需要额外购买微豆才能使用),因此,用户支付会员费的核心就是使用微商截图功能;
b.结合被诉软件的名称和宣传内容,可以确认微商截图功能是被诉软件的核心功能,亦是被告能够获得会员费收入的主要原因,而与此相关的会员费已超过一千万元。
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1)原告在其构建的产品生态中,通过收取服务费用和持续的流量变现等方式获得经济收益和发展空间,并据此提高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上述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2)被诉软件的出现,导致虚假的微信对话、微信红包、微信支付、微信朋友圈、QQ对话、QQ钱包等截图得以制作并被广泛传播,直接冲击了微信、QQ以真实社交为依托的运营基础,严重降低了广大用户对微信、QQ交互信息的信任;
3)长此以往,极有可能影响微信、QQ的用户使用体验,降低微信、QQ的社会评价,使微信、QQ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遭到破坏,进而导致微信、QQ的用户流失,并损害到腾讯公司的竞争利益。
消费者利益因此受到损害;1)被诉行为可能会使不特定的消费者受到利益损害,因为:
善良的用户看到使用被诉软件生成的虚假截图后,基于自己使用微信、QQ各种功能的经验,极大可能会相信编辑生成的微信、QQ截图所展示的对话、交易记录、收款情况、红包发送情况等是客观真实,进而被误导或被欺骗,甚至可能因此受到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损害。
2)原告提交的网络报道显示消费者因虚假截图利益受损的情形已经实际发生。
不制止被诉行为将有损市场竞争秩序。1)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需要经营者以善意、诚信的方式参与和维持,通过智慧和劳动创造竞争优势;
2)被告作为互联网领域的软件服务提供者,仅向市场提供了一款自动生成其他软件交互界面截图的工具,其用户利用该软件可以伪造交易情况、用户评价、支付情况等虚假事实;
3)如允许被诉行为广泛存在且不加以制止,必将对行业健康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亦有损于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参考:2022年5月25日北知(2021)京73民终2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