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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袁小彬:为规制暴力行为,建议降低伤害罪标准,将轻微伤入刑

admin 微商百科 2023-03-19 01:10:53 394 0

转自:九派新闻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中豪律师事务所董事局主席袁小彬建议,为有效规制暴力,维护公民尊严,提升人民安全感,应降低伤害罪标准,将轻微伤入刑。

他表示,目前,故意伤害罪未能有效对暴力行为形成威慑,致使街头暴力、群体暴力、家庭暴力、校园暴力等不法行为仍然困扰人民的日常生活。《刑法》中对暴力犯罪倾向于以结果判定出入罪,仅有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规制暴力犯罪,导致暴力行为入刑标准过高。

【1】可将“轻微伤”纳入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

袁小彬提到,两高一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鉴定标准》)中,达到“轻伤”及以上才可入刑,但实际上“轻伤”结果代表被害人身体已有非常严重的损害。另一方面,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中,未将暴力导致“轻微伤”纳入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使得现实生活中大量暴力行为缺少规制依据。

国际上,很多国家的暴力行为即使没有身体接触,甚至没有伤害后果,仍被大部分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在我国,大量轻微伤害结果或侮辱性的暴力行为,仅交由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处罚,甚至调解了事。这种保守做法不利于保障身体健康权,不符合现代法治潮流。

有一种观点认为,轻微伤入刑可能会造成监狱人满为患。包括香港在内的地区,许多规制故意伤害等暴力行为的司法经验证明,平衡好罪责刑相适应和刑法谦抑性时,被告人即便因轻微伤入罪,不等于就一定入狱。

根据2022年12月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举重以明轻,如轻微伤入刑,也可适用这一精神。

另外,《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造成轻微伤,也不必然入罪。

【2】建议增加罚金作为故意伤害罪的刑罚范围

他建议,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携手,修改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修法建议,并报全国人大完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个别法条。

一是修改两高《量刑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七)款故意伤害罪入罪起点,将暴力行为导致轻微伤作为入刑标准。

两高《量刑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七)款中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入罪起点为轻伤以上,使得那些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恶意程度非常高的暴力行为,依靠现行刑法无法惩处。通过将轻微伤纳入故意伤害罪,降低暴力行为的入刑标准,可较大限度确保暴力行为被惩处,能有效震慑暴力行为,提升公众安全感。

二是轻微伤入刑后,修改《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增加罚金作为故意伤害罪的刑罚。

将轻微伤入刑后,为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和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建议增加单处罚金作为刑罚,综合后果与情节量刑,从而保障罪刑相适应。

三是修改《治安处罚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明确仅规制轻微伤害以下的暴力行为,厘清与《刑法》的边界,实现对暴力行为法律规制的衔接。

《治安处罚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对“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进行了相应规制。但这一范围过于宽泛,导致与《刑法》不能有效衔接,尤其是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暴力行为,可能造成刑罚与治安处罚边界不明晰的情况。

为此,建议在该法第四十三条明确,仅针对轻微伤以下后果的暴力行为,从而厘清界限,明晰追责依据。

四是加大暴力行为执法司法整治力度,切实增强平安建设成果的可感知度。加强反暴力法治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定期发布整治暴力行为白皮书,让人民群众看到整治的力度和效果。

九派新闻记者 欧俏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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