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3月11日),本报从广州从化政府获悉,从化中国供销商贸流通综合产业园基地项目12·11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结果已于近日公布。据悉,2022年12月11日,位于广州从化明珠工业园的中国供销商贸流通综合产业园基地建设项目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46.1万元。
调查显示,事故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广州华瑞乾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路。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上海宝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娟。专业分包单位为广州翔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劳务派遣单位为四川雄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东高宏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伟。
▲事发场地鸟瞰图
经查明,2022年12月11日,程某安排安装工白某平(死者)、寇某池和张某三人将存放在A2区二楼的檩条搬运到A1区使用,随后程奎到2号库的位置对高空作业进行监管。白某平和寇某池分别驾驶叉车,两辆叉车分别固定钢檩条集束的一端,采用车头相对、共同行进的方式,进行钢檩条集束搬运作业,张某负责垫木头和捆钢绳。
9时20分许,进行第四趟钢檩条集束搬运时,白某平驾驶的叉车突然发生左侧翻,张某抓住了叉车顶架,跳到叉车的右侧面上,成功逃离,而白某平向左侧跳车逃离,不慎被叉车顶棚的架子压住背部。9时50分许,救护车来到现场,大概10分钟后,医生现场宣布白某平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时叉车位置图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作业时白某平和寇某池安全意识淡薄,无建设工程机械岗位操作证上岗作业,违规使用两台叉车且超高、超载、单叉进行钢檩条集束搬运作业,导致发生叉车侧翻事故。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
1.上海宝德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发项目的项目经理杨达全、安全主管包晓宏、现场安全员晁建红、资料员兼安全员刘雄汉履职不到位。
2.翔安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发项目的项目主要负责人王锋,现场安全员彭顺华,劳务派遣人员担任专业分包项目分管负责人的何义超,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李国明,檩条施工班组长程奎履职不到位。
3.高宏监理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事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人唐晓辉,监理员徐程履职不到位。
▲事发时施救现场图
调查组建议给予3个单位行政处罚:
1.上海宝德公司,作为事发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翔安公司,作为事发项目的专业分包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高宏监理公司,作为事发项目的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调查组建议给予9人行政处罚:
1.杨某全,作为上海宝德公司事发项目的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2.包某宏,作为上海宝德公司事发项目的安全主管,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3.晁某红,作为上海宝德公司事发项目的现场安全员,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4.刘某汉,作为上海宝德公司事发项目的资料员兼现场安全员,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5.王某,作为翔安公司事发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6.彭某华,作为翔安公司事发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7.何某超,作为翔安公司事发项目劳务派遣人员担任专业分包项目的分管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8.唐某辉,作为高宏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9.徐某,作为高宏监理公司监理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调查组建议2人移送公安机关:
1.程某,作为专业分包单位的墙面檩条施工班组长,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寇某池,作为专业分包单位事发项目的安装工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调查组建议2人给予企业内部问责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丁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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