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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参谋出租是怎么租?生意参谋租用流程及方式

admin 微商百科 2023-10-13 23:57:29 386 0

和前几天写过的白兔公司“数据库软件-著作权法”维权路径不同,本案原告走的是“数据产品-竞争法”维权路径,今天先看法院如何解读数据产品。

原告产品

淘宝公司开发和运营“生意参谋”零售电商数据产品。

“生意参谋”分为标准版(900元/年)、专业版(3600元/年)等基本版本,项下又按商品类目有众多分支版本,产品形式主要是趋势图、排行榜、占比图,提供的数据类型参见下表。

基于判决原文整理

淘宝公司将“生意参谋”作为大数据软件,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与用户之间签的协议也是软件服务协议(《生意参谋零售电商大数据软件服务协议》)。但销售标的与其说是软件产品,不如说是一种数据提供服务,它销售的“生意参谋”账号,本身属于接入和使用数据的权限凭证。

淘宝公司在《软件服务协议》中明确禁止账号购买者出售、转售、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协议第五条“用户使用规范”中有以下禁止性条款:

禁止出售、转售或复制、开发淘宝授予的使用权限;禁止将开通使用权限的账户出售、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禁止未经淘宝公司许可将通过生意参谋零售电商大数据软件获得的各项数据内容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售、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等。被告销售模式

被告美景公司运营和管理一家账号分享网站,即“咕咕生意参谋众筹”网站,该网站有“生意参谋租用”、“生意参谋出租”等栏目。

“出租”栏目中对“生意参谋众筹原理”的介绍是:租用者(电脑+咕咕客户端)→咕咕专用网(自动远程连接)→出租者(电脑+咕咕客户端+子账号)→淘宝生意参谋(自动登录)。对淘宝用户出租子账号的流程和福利,平台介绍道:

“ 6步轻松搞定:点击注册、下载安装、杀毒软件添加信任、登录、添加子账号、查看收入”。

“提供生意参谋子账号可以获得以下福利(佣金):每天挂机八小时,被人使用5次以上即可获得佣金:标准版10元/天、专业版15元/天”等内容。

也就是说,平台上的生意参谋账号来源不是美景公司向淘宝公司采购授权许可,而是多渠道收集淘宝用户购买的“生意参谋”账号信息。

被告在诉讼中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属于“技术中立”,即提供的是一种“提供远程登录’生意参谋’淘宝用户电脑”的技术服务。但这种服务的实质是在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把“生意参谋”子账号放到平台进行租赁并获取收益:

标准版14元/次、80元/月、480元/年;

专业版28元/次、280元/月、1800元/年。

原告诉求

淘宝公司认为,美景公司作为分享账户的平台方,理应知道“生意参谋”账号禁止转售、出租等约定,而且知晓其行为会导致生意参谋数据产品销售数量的减少。这种恶意组织分享生意参谋账户、借由损害淘宝公司利益而从中牟利的行为,属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

2017年12月,淘宝公司将美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第一,立即停止针对“生意参谋”产品及数据内容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立即停止收集淘宝用户子账号,非法获取数据的侵权行为;立即停止组织淘宝用户出租其子账号,变相售卖数据的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引诱、教唆淘宝用户出租其子账号并泄露数据的侵权行为。

第二,赔偿淘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

第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诉求同时涉及“生意参谋产品”和“数据内容”。

按照前文所述,原告销售账号的协议以及相关软著登记时,对“产品”的定义都是“大数据软件”;所售账号的实质是一种网络数据库接入与使用的权限。

但诉讼阶段,原告发表意见都将其定义为“数据产品”,论证也围绕“数据”财产属性、权属、权利边界展开,比如,

原告在主张软件中的“数据内容”应受保护时提出:

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立法精神,“生意参谋”中的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均系淘宝公司的无形资产,淘宝公司均享有合法权益,有权进行使用、处分。

法院也是围绕“数据”释法说理。法院认为:

第一,“生意参谋”产品系淘宝公司在合法采集的网络用户信息和网络原始数据基础上,经过深度分析处理整合加工而形成的大数据产品。

第二,淘宝公司对涉案大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

第三,美景公司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万元。

细节

判决中有几个细节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淘宝公司提出其对涉案大数据产品享有财产所有权,法院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对此不予确认。

法院认为:

财产所有权作为一项绝对权利,如果赋予网络运营者享有网络大数据产品财产所有权,则意味不特定多数人将因此承担相应的义务;是否赋予网络运营者享有网络大数据产品财产所有权,事关民事法律制度的确定;我国法律目前对于数据产品的权利保护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对原告该项诉讼主张、不予确认。

第二,对于“数据产品”的属性,法院将其界定为具有交换价值的衍生数据,并认为其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网络数据库:

涉案数据产品所提供的数据内容,不再是原始网络数据,而是在巨量原始网络数据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算法,经过深度分析过滤、提炼整合以及匿名化脱敏处理后而形成的预测型、指数型、统计型的衍生数据;涉案数据产品呈现数据内容的方式是趋势图、排行榜、占比图等图形,提供的是可视化的数据内容,并直观地呈现给用户,能够给用户全新的感知体验;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网络数据库,已成为网络大数据产品。

最后,法院认定淘宝公司对于“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享有法定权益,有一项重要前提:“淘宝公司在合法采集的网络用户信息和网络原始数据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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