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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知多少(十) 七种情况属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行为

admin 商业问答 2023-03-16 15:46:07 430 0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采购知识宣传活动,本报记者对话兰州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市今年出台的政府采购政策文件,对政府采购基础知识进行了解读。本期记者继续就“开标评标”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总结梳理。

  问: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由谁进行?

  答:《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应该怎么处理?

  答:(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问:评标结果汇总完成以后还能修改吗?

  答:评标结果汇总完成以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结果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该表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问:供应商的恶意串通行为有哪些?

  答: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1)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中标;(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蒋 凌

  责任编辑:王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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