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团结报
□ 胡建兵
近日,福建漳州一市民在超市购物时获赠电饭煲一只,谁料该赠品第一次试用即发生爆炸,导致该市民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为此,该市民要求超市赔偿损失,但超市以赠品系无偿赠与为由拒绝赔偿。
如今,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商家为了拓展市场,“买一赠一”成为一些商家促销的“标配”。消费者发现这些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后,要么自认倒霉,要么不予追究。就算有的人真去找商家要个说法,商家也以是赠品为由拒绝“三包”,拒绝赔偿由于质量问题而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有的商家还贴出“赠送商品概不退换”“赠送商品不三包”等告示,以此来逃避因赠送商品质量不合格应承担的责任。
赠品不该是“次品”,免费不等于免责。按照民法典规定,赠与成立的前提必须是无偿。而“买一赠一”的赠与是附条件的,消费者只有在完成了商家规定的购买任务后,才能获得赠品。商家名义上免费赠送的商品,实际上其成本已分摊到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总价格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
因此,商家应履行对赠品的“三包”义务,对因质量问题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将赠品与正常商品一样严格管理,进行检测。不能让商家以“赠品”为由,用假冒伪劣产品糊弄消费者。消费者也要理性消费,不能被商家的赠品抛出的“饵”所诱惑。一旦发现赠品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是“三无”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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