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华工商时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8部门6日联合印发文件,推出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及高质量发展。在全面落实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延续阶段性降费缓缴政策。
措施包括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有效扩大市场需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等4方面20项具体举措。其中,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措施包括全面落实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延续阶段性降费缓缴政策、降低企业融资贷款成本等8方面内容。
全面落实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深圳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自2022年至2024年,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实际发生额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延续阶段性降费缓缴政策。深圳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参保单位可申请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
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申请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对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第一季度实行水、电、气“欠费不停供”,免收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滞纳金。对完成转供电改造的园区在2023年2月底前实施直供电,避免电费加价。(印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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